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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怎样才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作者:盛春龙 律师  时间:2013年03月29日
    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往往是争执焦点。很多人希望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又有各种担心,对于绝大部分女性而言,孩子是妈妈的心头肉,往往可以为了孩子付出一切,怎样才能争取到孩子抚养权,是她们经常咨询律师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法律对此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比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4条规定“双方条件基本相同,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5条规定“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意见”。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归纳为三个要点:1,年龄因素:孩子在两周岁以内,女方优先,孩子在10周岁以上,听取孩子意见;2,身体因素:如一方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带孩子或对方做了绝育手术这一方却还有其他子女,则另一方优先;3,家庭因素:一方父母带孩子多年且有能力继续协助照顾,有优先权。
其次,当事人要明确一个重要问题,理论与实践的差距。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习惯从网上自学相关法律,他们对前述规定比较清楚,甚至收集阅读过很多案例,他们自认为自己的条件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绝大部分,但实践中却常常遇到败诉的苦果。这是为什么?答案是:没有经历过诉讼的当事人往往机械的套用法律规定,而没有诉讼经验,不懂得法官的思维方式和审判规则,从而造成了自认为有理却败诉的苦果。
   以今年3月刘某诉请离婚并要求孩子抚养权案件为例。刘某经过自学法律后写了一个起诉状到法院,在诉状中刘某历数对方种种家庭暴力行为,以及孩子一直跟随自己生活的点点滴滴,就连孩子在哪个幼儿园都写进去了。结果在开庭前男方按图索骥,找到了孩子就读的幼儿园,将孩子抱回安徽老家。在开庭中刘某又没有系统的证据证明男方家暴行为,甚至在开庭时多次情绪失控的骂人给法官留下了不好印象。而男方却在律师指导下出具了系列证据证明自己有孩子优先抚养权。结果是刘某败诉。当她疲惫不堪找到我要求代理二审上诉时,精神几乎已近崩溃,虽通过我重新调整诉讼策略指导她收集证帮她争取到了孩子抚养权,但她走过的弯路让她身心憔悴不已,教训十分深刻。
    再次,我们怎样理解法官的思维方式和审判规则。我经常对当事人讲一句话,一定要理解法官的思维方式和审判规则。这一点非常重要。中国的法官不是机械的套用法律和证据审理案件的,中国法官需要考虑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甚至是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这就是中国特色!这段话很多人可能听的不明白,怎么打个官司还要社会效果?所谓社会效果,简而言之通俗说就是一个案子审理之后不要经常有人信访啊避免有人影响社会稳定等等,要稳定要和谐。法官在审理涉及婚姻家庭中也会考虑这个问题,即这个矛盾是否尖锐?哪一方当事人情绪比较冲动?哪一方当事人影响稳定因素更大?判决后执行上有无阻碍可能?这些问题都是法官在内心会思考的,但他们不会轻易说出来,这需要有经验的律师领悟,然后指导当事人有针对性的做工作。
   联系到抚养权问题就要点而言:
   第一要分析具体经办法官的性格思维方式。每个法官水平不同性格也不同,不能一概而论。性格豪爽急躁的法官办婚姻案件,建议当事人不要过分渲染对方过错,给法官留下一个算小账做人繁琐的感觉;如果主审法官性格温和做事慢条斯理,建议当事人要注重多沟通,多从细节上感染法官。
   第二要注意对方的证据材料。尤其是做被告的当事人,往往在法院通知领诉状时不注意复印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等到问律师时才知道有这个权利。相反,作为原告当事人,不要急于把所有证据交出去,这样就给了对方针对性找证据的契机。
   综合以上要点,在争取孩子抚养权可以概括为三句话:明确法律依据,洞悉法官特点,吃透对方思路有的放矢.力求胜诉时有充分把握.